2016年4月18日 星期一

未上市股票-證券交易稅

(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1207 18:24:58 )

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, 買賣未上市 ( 櫃 ) 股票,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正 確填寫證券交易稅繳款書,避免徵納雙方及第三人困擾。

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,私人間買賣未上市股票但已依公司法辦理簽證之股票,應由證券買受 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成交總價按千分之3代徵證券交易稅,並於代徵次日,由買受人填具繳款書 向代收公庫銀行逕行繳納。 在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務必審慎,因為稅款一經繳 納,代徵行為即已完成,不得變更代徵人名義,故繳款書內有關證券出賣人及買受人姓名、身分 證統一編號、地址、買賣證券名稱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股數、每股面額、每股成交價格、成交 總價額及應納證券交易稅額等項目,均應逐一填寫,不可遺漏。 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指出,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填寫錯誤如下: 一、繳納之證券交易稅繳款書,漏填買賣標的之證券名稱,代徵人需補正股票名稱,才算合法完成報稅程序。

二、誤植出賣人身分證統一編號,致證券交易標的誤歸戶他人所得資料。

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呼籲,證券交易稅之代徵人 ( 即買受人 ) 於填寫繳款書時,務必確實注意填寫 ,並自行覆核各相關欄位是否填寫齊全後,始向代收公庫銀行繳納,以確保完成證券交易稅之報繳程序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聯絡人:審查三科簡股長;電話23113711分機1706 ( 未上市股票研究團隊摘錄自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)證券交易稅  ( 未上市股票、上市股票 ) 證交稅 一、證券交易稅向賣出有價證券人課徵,由代繳人(即證券買受人)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,按證 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規定稅率代為課徵,並於代徵之次日,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。 二、代徵人代徵之稅款,應於證券買賣交割之次日向國庫繳納,每逾二日按代徵稅款加徵滯納金1, 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。

三、代徵人不為代徵或有短徵漏徵情形者,除應負賠繳之責外,並處應代徵而未代徵之應納稅額 10倍至30倍罰鍰。

四、本繳款書各欄代徵人填載不全或填寫不清楚或未蓋章者,公庫應請補正並蓋章後核收。

五、自動報繳者應向限繳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,依限繳日之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六、目前未上市股票和上市股票一樣,只需繳予政府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,而這千分之三的證券 交易稅,必須由賣方支付,並由代徵人(買方)填妥證券交易稅繳款書,依交易總金額乘上千分之 三即為應納交易稅,到金融機構繳交即可。

( 未上市股票研究團隊摘錄自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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